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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规范特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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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特许经营被预言为21世纪主导商业模式之后,特许经营已成为国内商业市场上一股势不可挡的洪流,由于我国在此立法上相对滞后,且因行业不同、特许人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等原因,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但无论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只要有一份较为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纠纷,并在纠纷产生时使用合同条款进行救济和保障,以达到维护体系的完整和保障经营顺利的目的。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
由于特许经营起源于欧美,进入我国的历史并不长,近年来由于其低成本、高扩张性而颇受许多内资企业的青睐。根据特许经营的法律概念,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应是一种通过《特许经营合同》(下称《合同》)为纽带的契约关系,双方无资产关系,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但由于目前许多内资企业资产结构相对复杂,加之某些行业新企业设立的政策性限制,导致许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资产关系,主要情况有:1)特许人先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逐步将该分支机构的股权转让给被特许人。2)特许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资金均由被特许人承担,被特许人享有该机构的经营管理权,特许人承担监督指导职责。
上述介于特许经营和参股经营之间的经营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弊端。于特许人而言,往往可能因对分支机构的失控而导致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特许人而言,也可能因特许人经营不善而殃及已自行投入资金的分支机构。因此,从纯法律角度而言较反对在特许经营的形式中渗入非契约因素的其他关系,若因非采用资产关系而不能实现其体系目的的,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法律地位作明确约定,并要求对方互相提供担保,该担保可为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等。一旦发生因一方债务而影响到另一方的资产时,可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处置抵押物以维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
对《合同》中相关概念的定义
由于特许经营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特许经营内容的多样性,《合同》必须对相关的概念进行约定,一般需约定的概念主要有:特许人、被特许人、加盟店、经营手册、到期日、特许区域、营业地、特许企业标识、期限商标、特许产品、包装等。
上述概念因特许内容的不同而异,但无论是怎样的特许经营,都必须对上述概念进行定义,以防止合同内容中关键词的歧义,而造成履行中产生纠纷。
特许区域和营业地的约定
区域的约定旨在保护被特许人的经营权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不受其他被特许人的干扰,同时也不允许被特许人擅自在该区域范围内另行设立第二家加盟店,故一般特许合同对特许区域均有约定,但其约定往往未达到法律上所称明确的概念。如某《合同》曾约定在该加盟店方圆五公里范围内不再设新加盟店,后特许人另设加盟店时双方发生争议,特许人认为新加盟店已超出方圆五公里以外,理由是“方圆”长度应以周长计算;被特许人认为新加盟店未超出方圆五公里,原因是“方圆”通常指半径。又如1994年某《合同》约定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的某品牌汽车维修点的特许区域是“四川省”,1998年重庆市被列入直辖市,不再隶属四川省,双方即为特许人可否在重庆市另行设立加盟店发生了正义。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特许区域使用权划分的约定,即明确“四至”范围,并附区域图,使用地图上的准确地理概念进行标识,不仅便于双方的理解,也避免了日后纠纷的产生。同时,建议在《合同》中对加盟店所在的商业地址进行确认,若在《合同》签订时无法确认的,可约定加盟店或新加盟店(仅指地区性加盟)营业地的设立或变更需经特许人事先书面确认。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特许经营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即为特许人所有的知识产权。一般来说,该知识产权除商标专利外,还包括商业秘密和商号。
普通的《合同》可以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载入,但若《合同》涉及商标、专利的许可等,应另行制作《商标许可合同》和《专利许可合同》作为从合同。
此外,对特许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合同》中应作如下约定: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间等等。其中应包括被特许人与其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的约定及《合同》终止后归还商业秘密资料的约定。
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应确认商号的使用方法、范围、变更,并应对《合同》终止后的商号禁用事宜作如下约定:要求被特许人销毁、归还或向特许人转卖所有带有特许人商号的招牌、材料和产品;要求被特许人终止加盟店经营或变更加盟店的商业名称的登记;要求被特许人修改由其保留的房屋、设备、陈设等,以消除任何与特许人有联系的迹象。
竞业限制的约定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除了输出其知识产权外,最重要的就是其经营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绝非类似可口可乐配方可有少数人掌握,而必须向被特许人进行传授和培训,在被特许人能够熟练掌握其经营技巧后,很可能会另行设立相同行业的企业,这样特许人会无意中为自己培养了竞争对手,因此,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约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被特许人滥用特许人的经营管理模式。
通常,在《合同》中应对竞业限制作如下约定:被特许人及其关联企业或直系亲属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若干年内(具体年限由双方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协定)不得从事与加盟店经营范围相同的行业;被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应归还与特许人及特许经营相关的资料、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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